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张青松律师、刘文元律师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1、王某1、王某2及家人于2010年5月8日15时许,进入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xx法庭,旁听张某2(张某1、王某1之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庭审活动。当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刘某某、书记员郑某进入上述法庭内准备履行出庭公诉职责时,张某1、王某1、王某2等人结伙对刘、郑二人进行辱骂、推搡、揪扯,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郑某轻微伤。
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王某1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辩护人认为,案发时的法庭尚未开庭也不需要开庭,不存在法庭秩序,张某1的行为并非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原判以法庭监控录像为依据来评判和认定其他证据的方法不当,不通知有关证人及鉴定人到庭作证,违反法律规定;张某1已经受到司法拘留,不应当再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判决结果
驳回张某1、王某1、王某2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某1、王某1、王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节选)(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