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童永强律师、冯宪军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水某某、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返还所挪用公款。以被告人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6)x0703刑初63-2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刘某某因病死亡,终止对刘某某审理。
二、判决结果
裁定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x0703刑初63刑事判决;发回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案件评析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重审。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