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同为A公司股东,被告任A公司执行董事。嗣后,被告另行成立B公司,享有100 %股权,经营范围涵盖了A公司的经营范围。B公司成立后,被告擅自将A公司的业务转移到B公司,营业收入已进到B公司账上。原告要求将上述营业收入归入第三人A公司。
二、审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给付第三人A公司240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评析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也称归入权纠纷。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案中被告作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又独资设立B公司,与A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属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其个人收入应当归A公司所有。由于B公司系被告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该认定B公司的利润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应归入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