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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09:52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穆占鹏律师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6日,被告人苏某雇用靳x1、苏某在本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打印机并向他人销售时,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查获,并现场起获惠普牌打印机22台。期间,被告人靳某协助上述被告人从事以上犯罪活动。
 
后民警又在上述四名被告人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仓库内起获惠普牌打印机26台。经鉴定,上述起获产品均系假冒惠普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靳某涉案金额指控有误,起获的打印机中有部分系报废机器,不能按照正品价格进行认定;涉案的打印机中没有贴标签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贴标的为犯罪未遂;本案中靳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酌予采纳。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被告人靳×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被告人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苏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靳某、靳×1、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课以刑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靳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图1)
 
靳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图2)
 
靳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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