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公司另一股东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但另一股东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因此,原告多次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解决问题,但都遭另一股东拒绝。原告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议。
二、审理结果
诉讼中,公司同意召开股东会议,表示愿意同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召开股东会议的协议,在协议中确定了召开股东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集人。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案件评析
股东会议决议一经形成,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应遵照执行。针对不执行股东决议的行为,股东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解决问题。在诉讼中,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作为被告。
本案是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