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郑某为国有企业经理,被检察院指控为挪用公款犯罪。通过阅卷,辩护人发现郑某“挪用公款”的前提,是因为其借给企业大量的钱,所谓“挪用”,只不过是还清自己的债。辩护人认为:还债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于是,辩护人在审判中对郑某做了无罪辩护。
二、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的罪名不成立,郑某不构成犯罪。
三、案件评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郑某虽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行为不符合的挪用公款的特征,纯属一种还债行为,因此,郑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