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的产品在相关领域内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为该产品申请了商标。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一年以后,发现被告成立了公司,并用了原告商标的名字,而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和原告的经营范围相同。经过查询、公证等获取了大量的证据,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方在45天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原告商标字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给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构成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