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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二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10:08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巩志芳律师、胡昌松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2年4月5日作出判决。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市第五中级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1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一次。辩护人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三次。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xx1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xx2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该公司已破产,主体消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上诉人乔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虚假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如下:
 
1、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x区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的定性部分;
 
2、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x区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上诉人乔某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三、案件评析

上诉人乔某某利用其担任xx1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1000万元进行个人炒股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乔某某犯虚假出资罪、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本案虚假出资是一个单位犯罪,且xx2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存在多种因素,并非xx1材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的行为直接导致,故一审判决以乔某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过重,且在二审中挪用资金数额的认定亦发生了变化,依法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判决。
 
附:刑事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乔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二审)(图1)
 
乔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二审)(图2)
 
乔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二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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