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武学文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大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犯贪污罪。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将相关钱款转出的行为系执行领导的意志,其仅应对占有的4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
赵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受理案件后,认为三被告人并没有占有165万元的共同犯罪故意,针对165万元三被告人不构成共同贪污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将钱款转出的行为,系其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被告人赵某某仅应对其占有的4万余元承担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免除刑事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某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属于牵扯多人的贪污受贿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三人处以刑罚。辩护律师从共同犯罪中寻找切入口,维护了被告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
附:刑事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