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古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陈某某退赔港币3720万元给被害人梁某民。
王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券配售协议》、《证券配售委托书》等证据均系伪造。涉案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梁某民合法取得了涉案3亿股票。围绕3亿纸质股票交付存在的疑点,恰恰证明了梁某民与上诉人王某之间签订的就是操盘协议,不存在合同诈骗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通过香港警方取得的证据,大多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均存在问题。《证券配售协议》是代理配售股票协议,不是转让股票协议,梁某民与上诉人王某之间不是简单的股票买卖关系,是合作操盘的关系,目的是合作操盘抬高股价获利分成。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上诉人王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实施主要的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某实施了在配售协议上冒签名和在股票转让书上签名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裁定。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节选)(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