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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二)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09:19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孙毅律师(代理第三人)

一、案情简介

原告以公司被告,以另一个股东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二、判决结果

诉讼中,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原告已不具备股东资格,无权提出公司解散请求。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其以公司股东身份诉请要求解散公司,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据此,只有公司股东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原告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却以公司股东身份诉请要求解散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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