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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09:19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公司有股东二人。原告以股东资格将另一股东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理由是, 公司另一股东独自操控公司及账目,致使原告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并拒绝原告提出的召开股东会核对公司账目的要求,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利。

二、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另一股东和公司都同意调解。最后一致同意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在两个月内清算完毕。 

三、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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