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公司有股东二人。原告以股东资格将另一股东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理由是, 公司另一股东独自操控公司及账目,致使原告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并拒绝原告提出的召开股东会核对公司账目的要求,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利。
二、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另一股东和公司都同意调解。最后一致同意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在两个月内清算完毕。
三、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