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巩志芳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张某伙同郑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xx区xx体育馆内,因悬挂广告问题,砸毁“马可波罗”展位内的瓷砖,并殴打马×、刘×1、郭×等人,致马×面部、颈部皮肤擦伤,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刘×1右上唇皮肤及唇红部分穿透创一处,瘢痕长1.2厘米,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郭×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矫正视力为0.05,属盲目3级,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作为被害人郭×的诉讼代理人,巩志芳律师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纠集多名员工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打砸,造成郭×重伤,伤害后果非常严重,几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被害人郭×对引发案件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人贾某某是在现场被民警查获,且不配合民警工作,无主动投案情节,当庭未能做到如实供述,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贾某某、张某虽然赔偿了被害人郭×的部分经济损失,但与实际损失相距甚远,在量刑上不能对二人从轻处罚,请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处理。代理人的部分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判决结果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三、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贾某某、张某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