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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09:58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徐波律师

一、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1年4月间,在xx市xx区xx镇xx村与xx村北山交界处所承包的土地上,违法建造xx度假村的别墅共计46套,在镇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多次要求整改、拆除、处罚后,仍采取隐瞒真相、伪造政府批文等方法,虚构有权出售该处房产的事实,与被害人陈×等四十余人签订售房协议,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案发后已归还900余万元。
 
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将购房人给付的购房款全部用于房屋建设,没有非法占有,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所建房屋是小产权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房价,购房人应当知道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在房屋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瑕疵,购房人是在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决意购买,李某某没有向购房人隐瞒真相;李某某虽然伪造了公文批办单,但该公文批办单的内容不能说明房屋手续齐全,更不是有权售房的证明;李某某将购房人给付的购房款全部投入房屋的施工建设,没有据为己有、挪作他用或挥霍,房屋被拆除后,李某某主动联系购房人,并积极退还购房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监察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名有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

三、案件评析

小产权的买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xx公司经营活动中,为使公司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销售、租赁居住类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李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以刑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图1)
 
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图2)
 
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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