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胡翔律师、毛巧云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x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二、判决结果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2、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案件评析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发回重审。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