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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王某某贪污(二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10:10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胡翔律师、毛巧云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x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二、判决结果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2、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案件评析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发回重审。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某某、王某某贪污(二审)(图1)
 
徐某某、王某某贪污(二审)(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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