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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逄某某等诈骗案(一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10:17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张兴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封某1于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间,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封某2、逄某某、程某某、于某等人,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学生到军校读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军队工作,授中尉军衔的事实,通过伪造军队推荐手续、发放假军官证、组织军训等手段,先后骗取王某、姚某等70余人钱款人民币共计6100余万元。
 
其中,封某2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100余万元,逄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600余万元,程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800余万元,于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00余万元。另对除封某2外的其他被告人有其他指控。封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其辩解其和封某1的案子是二个独立的案子,其收的钱都被其挥霍掉了。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封某1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封某2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5、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案件评析

封某1、封某2、逄某某、程某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封某1、封某2、逄某某、程某某、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均系主犯。且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导致大量赃款无法追回,给数十余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人民军队、军校、军人的形象,延误了数十名学生的学业与前途,社会危害性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处以刑罚。
 
附:刑事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某、逄某某等诈骗案(一审)(图1)
 
于某、逄某某等诈骗案(一审)(图2)
 
于某、逄某某等诈骗案(一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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